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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会展行业营业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70
     
    一、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06号)。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二、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同时,支持代理业发展。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青地税函〔2010〕68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78号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沪地税流[2008]49号会展业可享差额缴纳营业税皖地税函[2009]49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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