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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2012/10/29    来源:   阅读次数:1021
     

        为加强和规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税款分配不准确的问题,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运行,全面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基本情况,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国税函[2012]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时间: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各地税务机关及时部署所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自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自查情况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检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度。总局抽查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周密部署,及时布置所属企业进行自查,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切实保障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款分配缴纳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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