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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14
     
    税总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文件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文件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文件要求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应税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文件还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具体征管程序做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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