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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跨地区经营工程总分包收入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88
     
    问:我单位是勘察设计企业,现对外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要求,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单位是总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均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在此情况下,所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按分包收入金额由各分包单位缴纳,还是仅仅由我单位全额缴纳,分包单位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企业为总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均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总承包方与施工企业属于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总承包方应按照总承包收入确认收入,分包方取得分包收入应向总包方开具发票作为总承包方工程成本。若总承包方在异地(跨省)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自营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应汇总到总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分包单位而言,应按分包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按《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项目为分包单位的跨省异地分支机构,也应按国税函[2010]156号文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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