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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发改综改[2015]27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对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612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对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厦发改综改[2015]276号     2015-5-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合力,营造诚信社会,根据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和中央文明办等21个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制定联合惩戒措施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曝光力度
      1.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及时推送到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公开、公示(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信用办)、市经信局)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2.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税务部门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协调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市文明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二、加强税收监管
      4.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且D级评价结果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为A级,并公开其D级纳税人信息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纳税评估等事项重点管理,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不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八条第一款。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5.市中级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和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当事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责任部门: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6.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责任部门: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法律及政策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五、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7.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将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惩戒措施。(责任部门:市中级法院)
      法律及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进行必要限制。(责任部门:市国土房产局)
      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七、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9.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责任部门:厦门检验检疫局)
      法律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九、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责任部门:厦门海关)
      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十、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在办理证券、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行政许可相关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或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责任部门:厦门证监局)
      法律及政策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13.在按规定就以下业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管意见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上报:(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2)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4)上市公司再融资。(责任部门:厦门证监局)
      法律及政策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证券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十一、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4.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厦门保监局)
      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十二、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和项目支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十三、在转报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时备注失信信息
      16.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转报其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时备注其失信信息(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十四、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7.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中予以限制。(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局、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诚信状况较差的企业,在关税配额管理中予以限制。

      十五、其他
      18.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的事后监管、在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责任部门:厦门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
      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另外,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省边防总队原则同意对厦门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福建省交通厅原则同意对厦门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取禁止受让公路权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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