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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党费”如何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22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的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在我们单位,全体党员向灾区捐赠的“特殊党费”是个人当月工资所得额的全额部分(没有扣除任何其他费用),例如:某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是4074.00元,此次捐赠额也是4074.00元,我想咨询的是,像这种情况,如何减免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据此,个人捐赠后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具体到上例,因当月工资全部捐献,本月无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本月无法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纳税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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