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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607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5-29

      根据《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及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于营改增以后发生的电信业收入,不论是否开具地税发票,按规定均需缴纳增值税;对已入库的,属营改增以后实现的电信业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办理退库事宜。

      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9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明确了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营改增后税率等政策。此后,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6号),进一步对试点纳税人的确认方式、税务登记办理、发票管理、其他有关事项等征管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纳税人具体的营改增业务办理具有指导性作用。

      因省局公告中提出:2014年8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仍可领用、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恐与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日期为2014年6月1日产生歧义,故下发公告,明确营改增以后发生的电信业收入,不论是否开具地税发票,按规定均需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属营改增以后实现的电信业收入但缴纳营业税的,可以办理营业税退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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