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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是否缴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01
     
    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是否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钮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押金,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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