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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申报征收衔接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2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申报征收衔接事项的通知2011-8-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贯彻落实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税网上报税系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将于8月31日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衔接问题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维持4800元费用减除标准不变)并按照新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税。   二、代扣代缴申报、自行申报的注意事项   (一)如“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填写为“201108”,系统将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填写为“201109” 及以后月份,系统将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二)“所得期间(税款所属期)”的填写应遵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例如:国内人员2011年8月份工资于9月发放,按税法规定应在次月(10月)申报,此时应填写“所得期间”为“201109”,系统就会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果上述扣缴单位在9月份提前申报时,将“所得期间”错填为“201108”,会造成系统仍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对未按照上述收付实现制原则申报的扣缴单位,今后应当依法调整。如8月份工资在9月发放,“所得期间”应填写为“201109”而不是“201108”,并在10月份申报。上述调整会导致这些扣缴单位在地税信息系统缺少“201108”所属期的申报数据,但不影响今后申报征收。   (三)使用网上报税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模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可以在2011年9月提前申报所属期为“201109”的扣缴税款(注:正常应在10月申报),但在申报前,应在申报界面下载填写最新的明细数据导入EXCEL模板(附件:数据导入EXCEL模板)。   (四)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在将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到1.2.110版本后(详见附件《代扣代缴系统升级操作说明》),可以在9月份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提前填写“201109”所属期的支付收入明细表,但必须等到10月份才能进行申报和缴款。为尽量避免扣缴单位将9月份支付收入错填为“201108”所属期的现象,对代扣代缴系统尚未升级的扣缴单位,9月1日以后的申报将一律提示失败。   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的注意事项   (一)2011年度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按税法修改前、后的税率表分段计算。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旧的5级超额累进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8/12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新的5级超额累进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4/12.为避免年终汇算产生退税问题,2011年第3、4季度的预缴申报在换算全年应纳税额时,已按上述原则提前调整算法。   (二)定期定额(双定)、定率(单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户自2011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将执行调减后的新核定征收率。   四、申报期限   由于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系统将原为“10日内”申报限期的纳税户调整至“15日内”申报。原根据纳税编码尾号确定为“15日内”、“20日内”、“25日内”申报期限的纳税户暂不调整。   附件:  1、网上报税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数据导入EXCEL模板(注:个税代扣代缴系统不使用)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操作说明       下载: rar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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