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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税函[2008]107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85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8]107号   发文日期:2008-06-25 各基层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越来越多,耕地资源大幅度减少,粮食生产形式非常严峻。为了加大耕地保护力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再次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条例的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需要。各基层局要高度认识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确保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搞好培训   新条例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减免政策、征收标准等作了较大调整,相关政策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加之今年是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各基层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新旧条例的政策衔接工作。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途径宣传解释新条例,让广大纳税人了解新旧条例的政策变化,为政策的调整和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要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宣传、介绍耕地占用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保证部门配合顺畅有序。   各基层局相关工作人员要尽快熟悉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容,准确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各基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深入搞好耕地占用税的业务培训工作。鉴于耕地占用税应征税款大幅增加,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基层局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实际,开展调研,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确保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抓住契机,强化征管   新条例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的定额标准,将原定额标准的上、下限均提高5倍左右,同时,为了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适用税额的50%.除此之外,新条例还在统一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的基础上,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等免税规定。   各基层局要充分掌握新旧条例的异同点,以贯彻落实新条例为契机,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要严格按照我市新耕地占用税定额标准征税。要准确掌握本地区外资企业占地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征收耕地占用税。要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减免耕地占用税,禁止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要采取有效方法,避免地方政府乱开减免口子。   从今年开始,耕地占用税工作将由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为保证2008年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尽快开展,进一步强化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各基层局要抓紧调查耕地占用税税源,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对2008年上半年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按照省局要求暂缓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要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要积极做好以前年度耕地占用税欠税的清理工作,对属于2008年以前的欠税及未批先占的纳税人,要及时清理、催缴。   四、加强配合,信息共享   近年来,我市耕地占用税一直委托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代征,双方密切配合,从源头上有效地控管了耕地占用税税源,保证了耕地占用税的应征尽征。   新条例实施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的相关要求,根据我市非农业生产占用耕地的实际情况及我局的征管现状,我局不再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改由各基层局直接征收耕地占用税,将耕地占用税征管纳入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之中。   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关键有两点:一是能否及时、全面地掌控耕地占用税税源;二是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协同控管。目前,耕地占用税大部分税源信息需由国土部门提供,必须由国土部门定期提供耕地占用计划、土地批件、违法占地等情况。为此,各基层局要继续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联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因地制宜,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资料,发掘和掌握纳税信息,圆满完成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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