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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害损失宜尽早申报扣除
     发布时间:2012/2/6    来源:   阅读次数:542
     

        因洪灾原因许多企业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江西省上饶市地税局在走访受灾企业时反复提醒:遭受洪灾损失,宜尽早报批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全文废止] ),企业资产损失区分为两种:一种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另一种则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该办法第五条列举了6项可自行扣除的资产损失,洪灾损失不在其列,因而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虽然提出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而且当年未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将来还可以追补确认扣除,多缴税额可以退税或者抵顶税款,但企业应尽早申请,尽早审批,尽早扣除,可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提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前,企业应做好两项准备。

      一是准确计算损失额。洪灾损失最多见的为非货币资产损失,如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如果资产被洪水冲走,则盘亏金额为损失额;如果资产被洪水浸泡从而报废、毁损或变质,则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的余额为损失额。

      在洪灾中,也有可能出现货币资产损失,如保险柜被冲走,现金流失,则现金短缺额为损失额。还有可能出现债务人死亡或债务人损失巨大且保险赔偿不足、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况,从而导致企业遭受债权投资损失。未能收回的债权即为损失额。

      二是收集有关证据,于提出申请时一并报送。资产损失应当有具体证据证明其确已发生。

      首先要收集企业内部的特定事项证据。如原材料或产品被洪水冲走,则需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作为证据;如机器被洪水浸泡报废,则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资产报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等作为证据;如现金短缺,则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等作为证据;如债务人遭受洪灾无力偿还债务,应当有债务人遭受洪灾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作为证据。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还应声明对损失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还要收集外部证据。包括: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以及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能虚构或夸大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如果虚报损失,被查出来之后,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要按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文予以处罚,税务机关审批后,还将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弄虚作假是不可能蒙混过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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