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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针对以企业财务人员为侵害对象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预警提示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53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针对以企业财务人员为侵害对象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预警提示

      根据省公安厅通报:近期,以企业财务人员为侵害对象实施网络诈骗的新型案件高发。此类犯罪呈现出职业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点,且带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多为跨省实施犯罪,作案环节衔接严密,案件侦破难度很大。此外,该类犯罪造成财物损失巨大,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个案损失50万元以上案件高达20余起,其中我省个案受害人被骗金额高达400万元。现将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作案过程
      (一)准备阶段。犯罪嫌疑人针对各地会计、出纳等企业财务人员组成的QQ群或者有关业务论坛,普遍发送专门盗取QQ密码的“木马”程序(可能为照片、视频等),批量盗取企业财务人员QQ密码。
      犯罪嫌疑人首先登录被盗取密码的会计、出纳等企业财务人员工作QQ,观察该人的好友身份和聊天内容,选择该人所属公司上级、领导的QQ,下载签名信息(含昵称、头像),并将其从被盗号财务人员的QQ好友中删除。然后重新注册一个新的QQ,将昵称、头像、签名等信息与公司上级、领导的QQ伪装成一致,成功“替换”上级、领导QQ。

      (二)实施阶段。犯罪嫌疑人利用被“替换”的上级、领导QQ,指令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制定的银行账户中转账汇款。财务人员就会认为其就是真实的上级、领导在要求该项目的资金汇款,又碍于其是上级,不便或者不敢打电话求证,于是立即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将资金打入到对方提供的账户中。

      (三)取款阶段。诈骗得手后,犯罪嫌疑人迅速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将诈骗所得赃款立即分解到几十个或上百个银行卡中并通过ATM机取现。
      案件特点:侵害对象为企业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作案时间一般选择非工作时间。此类犯罪有很强的欺骗性,报案时间晚,赃款转移快,涉案资金查询与冻结困难,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

      二、典型案件
      (一)2014年8月5日8时26分,孙某某(女,合肥某公司经理)报案称,2014年7月28日,其通过QQ(97012****)让单位财务人员汪某某帮其转款400万元给客户,并把银行账户通过QQ发送给汪某某。因为当天临近下班,汪某某没有当日转款。29日,汪某某接到“孙某某”的QQ(231254****)让其把400万业务款转至何麟的银行账户。因前天孙某某已经安排其转账了,汪某某就把400万业务款转至何麟账户。直到8月4日上午孙某某接到客户致电称400万元业务款还没有到账,然后电话联系汪某某后才知道,汪某某QQ号码被盗,有人冒充她的QQ跟汪某某聊天,然后让汪某某转款至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2015年1月14日13点20分,被害人芮某某(系马鞍山市某公司会计)报警称被骗了236万。经查2015年1月13日下午13时,犯罪嫌疑人使用QQ号码为308882****(昵称水印天)加了被害人芮某某的QQ好友,冒充其公司的蒋总,以需要往来款的名义,让被害人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把其公司农业银行账户里的236万转到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账户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托相关业务网站、论坛、QQ群、行政通知或其他渠道向所属地的在岗会计和出纳人员发布预警提示,防范此类案件发生。
      (二)各单位要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网上银行支付风险。使用电子支付方式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三)单位会计人员要做好电脑、手机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查杀病毒;不要轻易打开不熟悉人员发送的文件、链接;对于上级、领导、同事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要求转账汇款时,要履行必要程序,并当面或电话核实;开通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的“账号保护”、“异地登录”提醒功能,确保聊天工具被盗后能够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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