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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烟草行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一)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592
     
    1.企业基本情况
    某省中烟工业公司于2004年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系中国烟草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178771900元。主要职能为对全省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管理,下辖A、B、C、D、E、F六个卷烟生产点。2007年末,全公司从业人数 12169人,退休人员4345人,离休人员45人。

    在财务税收管理方面,实行主要业务集中管理,财务统一核算,垂直管理的财务会计管理体制。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各卷烟厂会计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卷烟生产成本、生产费用、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当地税务机关的申报、解缴入库。

    2004年联合重组后,该公司在业务上实现了卷烟生产调度、卷烟销售、烟叶和主要卷烟材料采购的集中统一管理,在财务上全省卷烟工业实现了统一核算,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申报和缴纳。

    该公司2006年度销售2110451箱,实现销售收入1210977万元,净利润76901万元,入库税费总计686860万元,其中,增值税142458元、消费税452535万元、企业所得税30947万元。2007年度销售2208165箱,实现销售收入1389852万元,净利润117422万元,入库税费总计760436万元,其中,增值税157248元、消费税496260万元、企业所得税36037万元。

    2.评估分析
    根据企业两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及日常管理信息,2009年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2006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评估。
    评估人员主要分析了两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率:
    2006年度税收负担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947万元÷净利润76091万元×100%=40.67%
    2007年度税收负担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6037万元÷净利润117422万元×100%=30.69%
    两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差异较大,评估人员把重点放在了某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方面。

    3.税务约谈
    评估人员向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指出异常涉税指标,并要求企业对评估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自查,并做出合理的解释。企业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了对2006年、2007年纳税情况的税收自查。经过自查,该公司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972万元。但评估人员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分析后,决定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4.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通过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问题:
    (1)列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①A卷烟厂2006年6月,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生活服务公司(生活服务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法人)解除合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费227311.00元。
    ②C卷烟厂2007年12月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下属关联企业麻布厂劳服公司人员安置费765499.00元。

    (2)多计成本未作纳税调整
    该公司本部2006年6月,因串牌多列成本2052749.40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2749.40元。

    (3)修建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费用未作资本化未作纳税调整
    ①D卷烟厂2006年12月修建厂区围墙直接记入当期损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807.5元。
    ②A卷烟厂2006年12月在“制造费用—设备维修—设备大、中修费”科目列支FK机大修理所领用的备品备件75113.55元,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13.55元。

    (4)费用重复列支
    D卷烟厂2006年12月在当期损益中列支属于福利费性质的支出71056.10元,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第(三)项及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的相关规定,造成费用重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056.10元。

    (5)发放劳保用品款(补贴)未作工资性支出
    该公司本部2007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车队2007年度劳保用品款14400元,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400元。

    5.评估处理
    根据实地核查情况,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37625.55元(其中,2006年2485037.55元,2007年55258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416.43元(其中,2006年820062.39元,2007年18235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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