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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1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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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 2011-12-09相关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 浙江省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 税目
| 计税单位《车船税法》规定年基准税额(元)浙江省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含)以下的每辆60元至360元180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至540元300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至660元360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至1200元660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至2400元1500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元至3600元3000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4500商用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每辆480元至1440元540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480元至1440元480货 车整备质量每吨16元至120元60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