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企业间资金拆借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2/6/25    来源:   阅读次数:343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46条规定,删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中“企业间资金拆借损失”的内容。如何正确理解该条规定?企业间资金拆借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还是将此项内容并入该条第(五)款“非经营活动债权”,损失仍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请问上述文件中,12%的比例和3倍的限额如何判断?例如,企业按20%比例缴纳,36000元(3000元/月,内蒙呼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00元/月)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为职工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36000×20%=7200(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五款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相关文章: 资金拆借损失 税前扣除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公司法》修订导致部分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2024-02-18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热点问题 2024-01-12
    · 银行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备查资料须完整合规 2020-10-30
    · 地方教育附加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吗? 2020-10-30
    · 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收取的服务费能否税前扣除? 2020-10-30
    ·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10-30
    · 山东税务发布12366热点问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2020-06-28
    ·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