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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41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4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现行政策对食用植物油进行正列举,杏仁油和葡萄籽油不在列举范围内。随着社会进步,科技水平提高,已可以从苦杏仁、葡萄籽中提取油脂并大规模投入生产。因而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报来请示,请求明确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杏仁油和葡萄籽油主要用途为食用。杏仁油的主要成分是油酸和亚油酸,葡萄籽油的主要成分是亚油酸和原花青素,杏仁油和葡萄籽油均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有助于促进我国居民饮食结构调整。

       因此,公告明确,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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