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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按“三税”税额2%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76
     
    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 粤府办[2011]10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自今年1月起按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按“三税”税额的2%征费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财政部同意,广东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办法》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  税费用于促进教育发展    《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主要用于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即用于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和配备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中职免费政策相关支出。  同时,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还将用于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为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14欠发达市可获专项资金    根据《办法》要求,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的项目支出,由省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市。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欠发达地区14个市的财力状况及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增加高中阶段教育学位、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进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14个市的专项资金。  同时,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珠江三角洲7个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向经济欠发达地区14个市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学生数量,确定对7个市奖励专项资金。安排用于珠江三角洲7个市的补助资金不少于7个市上缴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30%。       粤地税函[2010]57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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