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消费税常见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91
     

    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

    对于有关涉及消费税的经济事项应按文件确认的以下意见处理:
    文件确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润滑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对各类重油、渣油均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凡在产品特性上符合成品油税目注释规定的,无论取何种名称,都应征收消费税。

    1、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

    2、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4、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5、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消费税 涉税风险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时点的确定及涉税风险 2020-10-30
    · 2020立法计划:民法典草案、消费税法…… 2020-10-30
    · 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要点 2020-10-30
    · 加强成品油消费税与转登记政策的衔接 2019-11-26
    · 如何筹划出口商品的消费税 2019-01-16
    · 财税[2018]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2019-01-03
    ·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消费税和个税将迎更多改革 2018-12-26
    · 正确适用合理性原则,避免涉税风险 2018-04-28
    · 正确处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避免涉税风险 2018-04-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