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机构退税。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四)税务部门结算。退税代理机构应定期向省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省级税务部门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退付其垫付的增值税退税款,并将退付情况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五、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六、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退税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水平。退税代理机构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未选择退税代理机构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增值税退税。
七、符合条件的商店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备案即可成为退税商店。退税商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制定。
八、离境退税政策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由海关总署公布实施。
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将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包括拟实施日期、离境口岸、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场所、退税手续费负担机制、退税商店选择情况和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情况等)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提交实施方案,自行负担必要的费用支出,并为海关、税务监管提供相关条件;
(二)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确保本地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离境旅客购物所退增值税款,由中央与实际办理退税地按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共同负担。
十一、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地区的备案,并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日期。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组织落实,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