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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发放的住房财税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99
     
    最近某些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没有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获得了一笔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但并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职工认为,住房补贴是福利性质,应该属职工的福利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应免缴个人所得税。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并非所有福利性的补贴都免税。   作为单位职工,其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达到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免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至于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属于福利费,也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应当计入职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也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上述福利费应当免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并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以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而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要征个人所得税。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因此,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午餐补贴、车改补贴和交通通信补贴等不是福利费,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先生在某国有企业工作,2009年每月工资4000元,另外随工资每月还发放住房补贴、午餐补贴和交通通信补贴合计12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王先生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住房补贴、午餐补贴和交通通信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王先生2009年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1200-2000)×15%-125=355(元),全年应缴个税355×12=4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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