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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国税流[1998]241号 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及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比率若干具体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41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及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比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榕国税流[1998]241号    发文日期:1998-07-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和《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比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以及省国税局闽国税流[1998]62号、063号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对象确定问题:为了不折不扣地贯彻好国家规定,各地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来确定划转对象,不得擅自变通。对纳税人1998年1~6月实际应税销售额已达到80万元以上,可不列为划转对象。但对税负低于2.5%的应重点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抵扣资格。对暂认定企业,暂认定期未满的可不予划转,暂认定期一律确定为一年,期满后其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应予取消。  上述所称“商业企业”包括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税销售额”是指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所取得收入均包括在内。  二、关于“两项”政策调整执行时间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规定,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均按7%扣除率计算,因此,1998年7月1日起申报6月份以前月份的税款其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应按7%的扣除率计算。  (二)根据国家局关于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应在1998年8月底完成的要求,考虑到我市前期准备工作已比较充分,因此,全市统一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各地在划转中应逐户填报《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审批表》,严格按规定审核划转。同时应将划转对象逐户列册(表格附后)于8月10日前连同划转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应尽快收缴并办理划转手续,在办理期间所发生的业务应以4%预储税款并按原规定计税,但税负低于4%的应补足4%。划转之后,应即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和计征税款。  三、关于列入划转对象税款如何结算问题:各地对被划转的企业应逐户检查结算税款和清理缴销专用发票,对查出偷漏税款及欠交税款应及时处理并清缴入库。税款结算清缴情况,各地可在《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审批表》下增设附表。对划转前购进已抵扣未出售的存货进项税额,可不补缴入库,但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款不论是企业自报留抵,还是经税务机关实行限额抵扣或采取其他控管方式计算的留抵税额,均不予退还,并按规定转入成本。  四、关于对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企业如何计算确定货物批发、零售为主的问题:货物批发、零售为主,一律以纳税人上一年销售收入中从事货物批发、零售所占总销售额比例计算,若其比例超过50%的,为“商业企业”。  如果1998年上半年已改变经营方式,只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不论上年以何种经营业务为主,均不视为“商业企业”,反之,若只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则应属于“商业企业”,其年销售未达180万元以上的,也应列入划转对象。  五、关于省局闽国税流[1998]63号所规定“商业一般纳税人最低增值税负担率一般不得低于2.5%”应如何执行问题:省局关于确定商业最低负担率2.5%,是根据全省总体平均水平测算的,同时也是为了平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防止因大面积划转而产生小规模纳税人挂靠一般纳税人代开虚开发票而制定的,因此,各地应严格执行。在确保全局商业税收总量增加、商业税收增长幅度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率相适应以及总体平均税负不低于2.5%的前提下,可继续按原极限控管办法执行。  六、关于如何执行省局闽税流[1998]63号文对暂认定企业“暂认定期满销售额未达到180万或增值税负担率明显低于4%,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4%征收率补征税款入库”的问题:凡符合条件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含本次划转为小规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暂认定制度”。对暂认定企业应实行销售额与税负双向管理,以确保一般纳税人的质量,减少税款流失,特别要防止被划转企业改变身分重新挤入一般纳税人: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属于暂认定期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均按4%预储税款。  (二)暂认定期满年销售额未满180万元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对暂认定期增值税税负低于4%的,应补足4%。对7月1日前暂认定的,在7月1日以后期满,但年应税销售额未满180万元的,其在7月1日前销售收入仍按市局有关税负控管办法计税;7月1日以后发生的应税销售收入,其增值税税负低于4%的,补足4%。  (三)对暂认定期满,销售额高于180万的可按规定认定期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对税负低于4%的应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弄虚作假应取消其抵扣资格,并全额征税。  七、关于工业附设非独立核算的商贸公司、门市部以及总机构年销售额达180万元以上,但分支机构未达180万元以上、对分支机构如何处理问题:根据省局流转税会议精神,对上述附屑门市部和分支机构应就其户数、年销售额、税负以及税收上存在问题和划转产生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于8月底之前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局,调查期间,对其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关于如何加强对被划转商业企业征收管理问题:国家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是加强管征、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措施,因此对划转后的商业小规模企业,必须加强收入额的监控。凡划转后销售额明显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应严格审查,同是对被划转企业,可采取简便办法转为专用发票小规模代开户。  九、本通知下发后,原市局的极限控管办法与本通知有抵触部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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