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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17
     
            根据国务院不久前下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部日前制定《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部便函[2009]42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发展方向,划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鼓励类和限制类产业列入《指导目录》。禁止类产业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为允许类文化产业。允许类、禁止类文化产业暂不列入《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明确,鼓励类主要是针对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好,关联带动作用突出,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有效地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扩大文化产品出口的产业;限制类主要针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但国家规定需有计划按比例逐步发展的产业以及有投资比例要求的产业。  文化部明确,《指导目录》只适用于国内投资主体。国外投资主体投资文化产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指导目录》公布后,对于鼓励类文化产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鼓励类目录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演艺服务业,包括文艺创作,艺术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舞台美术、服装、道具,文艺演出院线,艺术表演场所;二是网络文化和动漫服务业,动漫业;三是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四是文化科技服务业;五是其它文化服务业,包括文化商务服务、文化会展服务、文化活动服务、文化信息服务、文化投资服务、文化贸易服务;六是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  限制类目录包括两类,一是网络文化和动漫服务业,包括网络文化服务业(互联网上网场所设立、经营);动漫业(国内大型动漫游戏会展)。二是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包括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和大型文化活动。    据悉,今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会议指出,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的同时,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振兴文化产业,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以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坚持推动中华民族文化发展与吸收世界优秀文化相结合,走中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道路;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快推进重大工程项目,扩大产业规模,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为此,要做好八项重点工作:       一是加快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重点文化产业。       二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推进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三是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四是统筹规划,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示范基地,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       五是不断适应城乡居民消费结构新变化和审美新需求,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扩大文化消费。       六是发展文艺演出院线,推进有线电视网络、电影院线、数字电影院线和出版物发行的跨地区整合,繁荣城乡文化市场。      七是积极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手机广播电视等新兴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产业升级。      八是落实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的政策,扩大对外文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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