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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会议发生的餐费如何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309
     

         问:为会议发生的餐费如果单独开具了餐费发票,应列入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委托旅行社举办的会议,其中开具的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参考《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会议餐费,应列支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会议证明材料: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委托旅行社举办会议,需区分是否属于旅游支出。若确实为会议支出,并能提供会议证明材料的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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