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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774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5-07

      为了贯彻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权利义务,完善所得税申报纳税制度,现就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默认为查账征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除上市公司和汇总纳税企业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具有本条第1项至第3项情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会计核算不健全的情况,通报给行业资质主管部门。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标准为: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项目位于衡阳市城区(含城郊)的,应税所得率为12%;开发项目位于县区(含南岳区)的,应税所得率为10%.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不同应税所得率开发项目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的,一律从高适用应税所得率。


      2.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统一规定为8%.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按照当年应税收入(含根据成本费用推算的收入)的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对签订承租经营承包经营合同的,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签订承租经营承包经营合同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登记注册地在衡阳地区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建筑安装企业,在衡阳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项目部,应按下列规定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核定征收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分支机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在衡阳地区设立项目部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应按规定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核定征收企业的项目部和未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证明的项目部,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180天,超过有效期的,项目部应按规定就地办理税务登记证,作为分支机构处理。

      六、不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和预扣个人所得税。对预缴预扣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予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和应代扣代缴税额(以下简称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抵减或予以退税。预缴预扣税款小于应纳税额的部分,应按规定补缴。

      七、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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