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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国税发[2003]160号 调整增值税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3]160号   发文日期:2003-11-10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高管理效率,经研究,现就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实行限量限额、验旧供新办法。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开票量的大小,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纳税人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累计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月供量。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区县级国税机关核实批准后,可适当调高其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不得超过25份,且首月只能领购最大开票限额为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关于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问题         注: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7]105号),本文第二条自2007.7.10日起停止执行。   (一)缩小评估范围。将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划分为重点评估对象和一般评估对象。对重点评估对象,实行按月纳税评估;对一般评估对象,实行按年(或按半年、季)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对象包括:1.当年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2.零、负申报的企业;3.税负低于行业税负率峰值的企业;4.外地人员投资兴办的企业;5.租赁场所经营的企业;6.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等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企业;7.区县级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企业。   (二)简化评估指标。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所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中的第一、二评估指标。   三、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只需报送以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2.《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税控装置出油情况统计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3.《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当期有运费抵扣的纳税人填报);   4.《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发、供电企业填报);   5.《中石化股份市级分公司本级及下属支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及《中石化股份市级分公司本级及下属支公司应缴增值税分配表》(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填报)。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在纳税申报期内可不报送,由纳税人在当月月底前报送。   (二)下列申报资料改为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装订、保管备查:   1.《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一专用发票情况》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   3.《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总机构__月份直接批发、零售油品汇总表》和《加油凭证(卡)加油证明单》。   (三)下列申报资料予以取消,不再报送: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  3.《废旧物资购、销明细表》。   《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不再作为申报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评估时,通知作为评估对象的纳税人报送。   四、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表一至表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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