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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府发[201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92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川府发[2014]9号                                                          2014-2-17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决策部署,为充分调动市县推进发展的积极性,增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支撑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改革完善。
      一、改革原则
      (一)夯实基础。通过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逐步做大市县财政收入规模,夯实市县财力基础。
      (二)健全机制。通过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彻底解决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的问题,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责、权、利统一的税收分享制度。
      (三)促进发展。通过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培植税源、做大财政收入“蛋糕”的积极性,增强发展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收入划分。一是下划2个省市共享税种。将原省与市县按35%:65%进行分享的印花税、契税省级分享部分下划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省不再参与分享。二是不再实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将省级企业所得税、市县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统一实行按比例分享,其中:省与市县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待遇县)的企业所得税分享。

      (二)基数划转。以2012年为基期年对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基数计算划转,通过调增(减)税收返还基数方式办理。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县以后年度的收入完成数达不到上(下)划的2012年基数,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增加)对该市县的税收返还补助。
      (三)执行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同步改革完善市(州)对县财政体制。对扩权试点县(市),实施与市(州)相同的改革,市级不参与扩权试点县(市)税收分享;对非扩权试点县(市、区),市(州)应合理确定市县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种收入分享关系,确保非扩权试点县(市、区)不因体制调整减少收入。市(州)政府对非扩权试点县(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需在2014年内报财政厅审定后实施。
      (二)健全区域间财政利益分享机制。研究制定企业总分机构、兼并重组、跨域项目、共建园区的财税利益分享办法,理顺分配关系,促进协调发展。
      (三)推进建立规范统一的税收环境。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清理纠正自行制定的越权减免税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整顿财税秩序。
      (四)停止执行新投产大中型项目投资省级分税政策。《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新投产大中型项目的主体税种按比例分成的通知》(川府发[1996]15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五)建立过渡期增量返还政策。2014年、2015年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因此次体制调整带来的个别有收入净上划的市和扩权试点县(市),其净上划收入产生的增量,由省财政在办理省与市县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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