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同一行为应适用同一解释的原则,对其取得的征地补偿费亦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
三、纳税人应持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及相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审批类)。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库,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国税函[2009]520号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
吉地税函[2009]79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办发[2006]100号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企业收到土地动迁补偿金如何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