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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财法税[2011]7号 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55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新财法税[2011]7号                  2011.1.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国税局、地税局,米东新区地税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要求,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中“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知中所称自治区纺织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 % 以上(含70%)的纺织企业。纺织企业和纺织工业分类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自2011年起,自治区纺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8]92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资金补助。新办纺织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根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预计实现利税情况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总额度不少于2000万元。 第四条棉纱出疆补贴规定如下:  (一)补贴品种:自治区财政补贴品种确定为自治区棉纺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棉纱、棉/粘混纺纱线、粘胶纯纺纱线。 (二)补贴标准:自治区棉纺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每吨给予2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的纱,每吨给予1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三)补贴申报:自治区棉纺企业开具在内地销售产品的增值税票时,必须在“规格型号”一栏注明纺纱支数。自治区棉纺企业按照财建[2009]561号、财建[2010]310号规定申报出疆棉纱运输费用补贴时,按增值税票“规格型号”注明的纺纱支数分别汇总《      年新疆棉纺企业出疆棉纱运输费用补贴申请明细表》(32支以上、32支以下),相关单据及凭证的审核要求仍按财建[2009]561号、财建[2010]310号规定报送。 (四)申报时间:自治区棉纺企业申报出疆棉纱运输费用补贴时间仍按照财建[2009]561号规定执行。 (五)补贴拨付:财政部对我区申报的出疆棉纱运输费用补贴审定并下达我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定的棉纱出疆数量及企业申报材料区分32支以上(含32支)、32支以下出疆数量,计算补贴金额并及时拨付相关企业。 第五条根据通知第三条“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符合以下认定条件的纺织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认定申请。 (一)认定条件 1、重大技术改造。列入自治区技改投资导向计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生产成本和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的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2、扩大规模。当年新增产能占原有产能30 %的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3、生产工艺创新。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新产品项目、新技术项目并已投入实际生产使用的,均可申报。4、延伸产业链。在现有生产和产品品种基础上,进行下游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的新、扩、改建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二)认定程序凡符合认定条件的纺织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提出认定申请。 1、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上报自治区认定。认定材料报自治区纺织行办初审后,组织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纺织行办共同审核认定(兵团企业由兵团财务和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认定)。 2、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上报税务登记地的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认定材料报经贸部门初审后,由财政、国税、地税、经贸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兵团企业由兵团财务和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认定),认定后,报自治区纺织行办备案。 认定通过的企业,由认定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自认定确认的项目完工年度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3、认定申报,见附件2、附件3。第六条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自治区境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现有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企业,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符合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二)营业收入明细表; (三)审核认定部门的认定文件。(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纺织企业必须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及凭证,对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财政补贴外,取消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对于骗取减免税资格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纺织企业和纺织工业分类 2、纺织企业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政策申请表 3、申报企业需提供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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