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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明确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的所得税征管问题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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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3号),对企业下属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中出现的相关涉税诉求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2008年度及2009年度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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