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2685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税收检查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现将检查工作中有关问题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问题

    经与总局所得税司和货劳司会签同意,现将几项政策重申如下:

    (一)关于非应计贷款收回款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目前银行收到非应计贷款还款时,在财务处理上先冲抵本金,然后再计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非应计贷款收回款项应按以下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贷款本金没有逾期的,金融企业收到借款人归还的款项,应按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贷款本金逾期的,金融企业收到借款人归还的款项,应按贷款合同确认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进行冲减本金和确认利息收入处理,不可单纯依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先冲抵本金,超出部分再确认利息收入。

    (二)关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涉税问题

    银行在计算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基数中包括了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按照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属于风险资产范围,不应计入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基数,应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债券持有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企业持有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属金融保险业营业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持有债券期间转让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按照转让金融商品业务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向境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取得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银行将拆放(存放)在境外金融机关款项的利息收入,作为金融机关往来业务收入未缴纳营业税。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证监会批准,可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境外金融机关不属于此范围内,以上利息收入不属同业往来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检查工作事项安排

    (一)关于财产损失和贷款损失核销的检查工作

    从2011年开始,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改为报备,此后银行的贷款损失和财产损失申报数额增长幅度较大,尤其是2013年度,部分地区较以前年度数额出现成倍增长。请加强对2011年至2013年财产损失和贷款损失的检查和抽查工作,确认其核销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不符合的应予调整。

    (二)关于检查处理工作时间安排及查补情况的上报

    各地的检查工作要在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1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及相应报表;北京市对总部检查的工作总结及相应报表,于12月25日前上报。报送地址为“FTP:E_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稽查局-系统工作处-2014年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重点检查”文件夹)。

    各地要加大查补税款入库工作力度,做到边检查边入库。收到此函后请立即上报截止到11月20日的检查情况(包括工作报告及相应报表)。

    查补税款统计表请按稽便函[2014]69号的规定上报,同时上报企业所得税查补情况明细表(附后)。

    (三)其他事项

    1.请各地将两行检查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上报我局,报送地址为同上。

    2.总局稽查局两行检查联系人及电话:

    张达光010-6358458,13910699917(负责材料报送)

    王磊010-6384593,13311195072(负责相关政策解释)

    3.总局稽查局驻两行检查及督导组负责人联系电话:

    农行:刘静,13621225209;

    建行:金宜红,13681328788。

    各地需向总行协查及核对数据的事项,请直接与总局稽查局驻两行检查及督导组负责人联系办理。

    稽查局


    2014年11月24日

    相关文章: 税收检查

    · 影视服务业税收检查从哪里突破? 2016-06-27
    · 厦国税函[2009]154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信息系统税务管理与税收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5-04
    · 江苏国税明确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 2014-01-07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01-07
    · 昆明嵩明县地税局开展税收检查行动见成效 2013-08-22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3地方税收检查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通告 2013-04-12
    · 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如何直面税收检查 2011-11-22
    · 重庆市政府发文开展房产开发税收检查 2011-11-22
    · 国税函〔2009〕241号 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11-21
    · 稽便函[2010]25号 关于开展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等三户企业税收检查的通知 2011-11-21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