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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437
     

      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因此,其他个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提供出租不动产以外服务时应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

      3、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依法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否有规定只能开具中文?单位开kg可以使用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开具发票时使用的含有外文的用语,若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涉及品牌、注册商标、产品规格),国际通用性(如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或行业惯用性,则可以使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跨月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6、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怎么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7、我公司收到一张发票,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是18位,但是发票专用章上号码是15位,请问是因为三证合一原因导致的不一致吗?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根据厦门国地税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的涉税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便利纳税人,现就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因此,三证合一后原来的发票专用章保持效力,可以继续使用,是否更换发票专用章由企业自行决定。上述通知,获取路径如下: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进入“首页>办税服务>通知公告>涉税通知>市局涉税通知”栏目。

      8、我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发票,请问可以入账吗?需要纸质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入账,需要纸质的,可以用纸张自行打印版式文件。

      9、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何种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0、购买方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需要税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质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填写税号。

      11、如果所购买的商品确实属于办公用途,如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发票,商品和服务名称统一填写“办公用品”?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确保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建议数量少的情况下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数量多的情况下可以汇总开具,但应附销货清单。

      12、公司招待客户在餐厅消费,需要开具发票,请问每道菜的名称都要写在发票上吗?

      答:餐厅提供的是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为“餐饮服务”,无需菜品名称。

      13、企业如何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建议企业在开具发票时,结合实际所开展的业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根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分类简称以及相关说明,准确选择编码与简称。

      14、取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5、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16、2018年1月1日后,收到票面上没有商品服务编码简称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因此,上述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17、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没有显示简称,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上述规定,仅针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务机关通过代开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目前没有简称,不影响正常使用。

      18、哪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文件规定:“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除外。

      19、征期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误选择了“已完成申报”怎么处理?

      答: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后,纳税人端新增“回退”按钮,若征期内纳税人误点“已申报”选项后,导致平台自动跳转税款所属期为下期的,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点击按钮后即可回退至当期税款所属期,重新勾选确认:

      (1)系统判断跳转后的下期没有进行勾选确认发票操作;

      (2)系统判断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3)系统日志存在点击“已申报”操作记录;

      (4)回退功能在征期内有效。

      20、2016年5月1日前发生营业税涉税业务,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1、销售方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红字发票是按照13%税率开具还是按照11%税率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因此,简并税率后,对于2017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2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并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第九条十一项的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按照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发票的,属于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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