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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60
     
    业务招待费用的节税重点在于如何列支较高的交际应酬费用,以及如何提高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借以避免超过限额标准,以达到费用最大化的节税效果。(一)有关业务招待费的规定所谓交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费用,也称为交际应酬费。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招待费的节税途径1.改变经营形态,以提高限额计算的基础采取代销方式经营的企业,只能以佣金收入计算交际费限额。由于佣金收入基础较小,所以用以列支的交际费限额必定也小;如果改用自进自销方式经营,使进货及销货额均可列为计算交际费限额的基础,则由于进货及销货基础较大,可用于列支的交际费限额必然也大。2.改变列支科目以避免限额限制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若超限额列支标准,则可考虑采取形式符合措施列为业务宣传费。因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可在不超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3.改变支付形态以增加费用税前列支企业基于业务需要而招待经销商,原则上应按业务招待费列支。但企业如果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佣金费用列支,可达到节税效果。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4.取得合法凭证支付的业务招待费,除应取得有关合法凭证外,还应保存与业务有关的交际应酬支出证明资料,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补税。5.妥善处理筹建期间支付的交际费企业在筹建期间所支付的交际费,应列入开办费而资本化,并按规定摊销。开办费总额不受交际应酬费限额限制,企业可妥善运用此项规定,以达到节税效果。6.事先纳税调整交际应酬费若超过可列支限额,应于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查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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