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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地税农[1999]13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97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9]134号          1999-05-31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请示》(阜地税农[1999]4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电系统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给集体企业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由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缴纳契税。计税价格一般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房屋的评估价。

    二、邮电系统“一分为四”不能按企业分立征收契税。但邮电系统内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应征收契税。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按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以内购买煤炭系统劳工房改造后房屋及其他解困房,免征契税;否则,应征收契税。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动迁用地,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的,应征收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免征契税。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房改政策第一次参加房改的,以房屋动迁、异地安置形式重新取得住房,免征契税;除此之外,现承受房屋与原房屋的面积、价格均有差异,按价格差额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

    六、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无偿划拨、收回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企业的土地、房屋,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定的,由征收机关指定法定的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征收契税。

    相关政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几个政策界限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农[1998]351号)

    辽地税发[2009]5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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