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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4号上海海关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818
     
    上海海关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手续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4号                     2014-5-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现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中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对于放行/结关前的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发生实际流转的,向报关单证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在上海海关关区内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见附件1)及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并向当事人制发《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2)的,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
      对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的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确有需要验核纸质报关单证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纸质报关单证。
      三、)等相关联系配合机制修改或撤销操作。有关审批操作规定比照第十三对于撤销后需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当事人在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备注栏内应当标识“撤销重报”字样和原报关单编号。
      四、对于税费已核销入库,需撤销报关单的,当事人应当依次办理税费退还手续、原报关单撤销手续、重新申报手续。
      如确需在原报关单撤销前重新申报的,经海关审核,当事人可以先重新申报,再办理原报关单退税及撤销手续。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备注栏内应当标识“先重报后撤销”字样和原报关单编号。对于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邮件运输”的原报关单,应当将原报关单运输方式改为“其他运输方式”再进行重新申报。

      五、进口货物放行后、出口货物结关后的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单保存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
      2.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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