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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支付调研费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1356
     

      问:我公司在境外聘请事务所,针对境外有意向收购公司进行前期调研,境外事务所不进入中国境内,在支付咨询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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