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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污水处理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1244
     

      对全国118个城市2年~7年的连续监测资料显示,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污水处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重视。污水处理厂收取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国家将从财政上给予补贴。不过,就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言,对于污水处理,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均有优惠。

      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再生水(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有关规定)、污水处理劳务(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免征增值税。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建立的污水处理单位,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通过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或者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且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收增值税。

      例如,某污水处理厂2012年总收入5200万元,其中污水处理收入4000万元(分别核算),2012年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4000)×13%=156(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项目投资减免税,二是减计收入,三是投资设备税收抵免。

      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但要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明确,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例,假设污水处理企业2012年3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2012年度总收入5200万元,法定扣除项目4500万元。则2012年~201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5年~201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计收入总额。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上例,假设污水处理企业2012年度应税所得额为700万元(非“三免三减半”期),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700×90%=63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30×25%=157.5(万元)。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和污泥干化机。专用设备投资额,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明确,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明确,进行税额抵免时,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上例,假设污水处理企业2012年7月用自有资金购进一套设备(属于优惠目录范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510万元。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3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限额=3000×10%=300(万元),2012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未抵免完的142.5万元(300-157.5)可以在以后5年内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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