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走出去”企业须防范五类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1542
     

    这几天,天津能硕热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刘芳很开心,他所在公司向日本出口且提供安装服务的一笔业务,在西青区国税局国际税科的帮助下,按中日税收协定确认不在日本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本市核准境外投资超千万美元大项目同比增长35.7%。今年一季度,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出口同比增长6.2倍,增势迅猛。值得关注的是,在纷纷吹响进军海外号角的同时,“走出去”企业的税法遵从风险也在大幅提升。

    相关调查显示,近80%的企业走出国门后因对投资国税收制度不了解,导致不必要的税负增加。当在境外遇到税收歧视时,25%的企业选择顺从当地税务机关,想到寻求国内税务机关帮助的企业不到三成,涉税风险已成为“走出去”企业的“绊脚石”。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本市企业“走出去”最常见的风险集中在五大类。

    1在境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走出去”企业如在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存在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在当地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若如此,就要按照对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应对:“走出去”企业应结合当地企业所得税法规和税收协定中的条款,合理安排经营模式,尽量避免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如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凡是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企业可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我国税务总局与对方国家(或地区)税务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2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频繁发生关联交易,由此取得的跨国所得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间的分配将会影响到各相关国的税收权益,企业因此遭遇涉税风险。

    应对:“走出去”企业一旦被作为转让定价调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应资料和举证,最大限度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此外,在该国有预约定价规定的前提下,可考虑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当局事前约定相应的关联交易及定价方法,免除事后调查调整的行为。

    3企业所得重复征税
    各国在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时,会造成对“走出去”企业的同一笔所得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应对: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4享投资国税收待遇遇阻
    我国企业在按照投资国的税法规定和税收协定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时,投资国违反相关规定,做出不予享受的决定。

    应对:对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如企业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形成税收歧视时,可选择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企业在向投资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能无法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

    应对:“走出去”企业应充分准备应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质疑,特别是采取间接控股型投资架构的“走出去”企业,尤应关注此类风险。“走出去”企业应合理安排对外投资的控股架构,避免因控股架构的不合理而被投资目标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同时,企业也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关文章: 走出去 涉税风险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时点的确定及涉税风险 2020-10-30
    · 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要点 2020-10-30
    · 正确适用合理性原则,避免涉税风险 2018-04-28
    · 正确处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避免涉税风险 2018-04-28
    ·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 2018-04-28
    · 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和服务体系 2017-01-05
    · 营改增后道路货运业的涉税风险点 2017-01-05
    · 全面营改增后,两虚(虚开虚抵)发票带来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2016-09-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