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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财税〔2015〕116号文:“双创”所得税政策再发力准确适用、应享尽享是关键
     发布时间:2016/1/27    来源:   阅读次数:49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4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纳税人应了解政策适用要求,确保优惠应享尽享。
      
      法人合伙人·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适用】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成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技术转让·500万元·减半或免征 
      【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试点优惠政策时,放宽了限制条件,将原“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修改为“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转增股本·5个年度·分期缴纳  
      【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  
      该项优惠政策原于2013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推广至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2016年起推广至全国范围适用。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属于公司的财产而不专属于某位股东。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有严格规定,只有获得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已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除外)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可享受5年递延缴税的优惠。
      
      股东往后转让股权在确认其转让股权的原值时,对于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股权奖励·5个年度·分期缴纳  
      【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视情形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  
      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所获股权的计税价格,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该项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权奖励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指个人获得股权奖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个人获得股权奖励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在取得按股权的分红时,企业应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将税后部分优先用于扣缴其取得股权奖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的应纳税额。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时,对转让收入超出其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只限于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两类技术人员。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前述税收政策执行。

    相关文章: 税收试点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09-13
    · 财税[2015]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7-16
    · 财税[2015]6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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