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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国税函[2009]639号: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790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解读如下:   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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