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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务与案例分析测试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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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1、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税收征管法 主席令[2001[49号4、税收征管法实施实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5、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简况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6、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7、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表表 (国税发[2008]114号)8、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国税函[2008]37号)9、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 (国税函[2009]72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9]363号)讨论题:为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应重点采取哪些措施?答: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9]363号 ) 1、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2、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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