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企业财务人员,不慎将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件、完税凭证和发票遗失,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规定,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以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字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告作废。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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