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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成品油消费税与转登记政策的衔接
     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四川南充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504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1月4日出台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2018年1号公告),对经营成品油企业的发票开具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出台,允许转登记纳税人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实务操作层面看,由于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与转登记政策有不协调的地方,部分经销润滑油等成品油的企业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而不能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亟须从政策层面予以完善。

      2018年1号公告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并将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即是说,根据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票表比对、以进控销、征扣一致”的原则,成品油经销企业购进成品油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能录入系统,无库存信息,也就不能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

      由于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一般就不会主动认证,就可能形成滞留票。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提高到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小规模纳税人更是点多面宽。出于防范风险强化管理的考虑,一些地方规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成品油模块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通而没有放开让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因在系统中未对小规模纳税人开通成品油模块,转登记的成品油经销企业购进成品油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将购进成品油信息录入系统,进而无法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不得不放弃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与转登记政策脱节的问题,笔者建议对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在系统中开通成品油模块,允许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认证但不抵扣;在成品油模块中录入库存信息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库存信息进行比对,对比对不一致的开展风险核查。

      该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成品油经销企业,不包括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不能转登记的加油站;适用的发票种类包括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

      作出该完善性规定的政策依据是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中,并无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禁止性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成品油经销企业,无论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其票面信息会自动传入税务端,税务机关能够直接查询;将认证相符的成品油购进信息录入系统,就不会形成滞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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