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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117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2014-10-3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解读——
    财税[2014]71号解读: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落实——
    税总发[2014]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江苏地税>
    总局观点——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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