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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办发[1996]4号 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9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24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国税发[1996]37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调整,是在总结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试点,可以继续进行,但不扩大到其他特区。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协调,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保持全国税务系统稳定,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附件:                      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月22日)  1994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的法规,组建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明确划分了两个税务局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分设以后,两套税务机构运行基本正常,为保障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一年多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拟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法规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部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意见,我局将另行制定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税务系统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少数人员确需调动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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