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7/5    来源:   阅读次数:141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严格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收入质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和及时入库,市局决定对耕地占用税管理流程进行统一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涉及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基层局,均须按照有关要求对耕地占用税留存要件进行统一规范,并依照要件确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

      二、有关要求
    (一)经批准占用耕地
    应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沈地税发〔2008〕54号)第九条,审核相关要件,履行程序后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审核相关批件应包括省、市政府批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按照市政府批件标明的征用农用地面积确定计税依据。其中,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用地单位和下发时间确定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由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并说明用地时间,以确定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法提供举证材料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市政府批件下发时间。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由于没有正式文件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情况需提供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进行明确,市局按照征管实际,要求基层局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1.需留存相关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区(县)土地局的证明材料,与村民签订的拆迁协议、补偿证明和施工合同等能够证明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证据。区(县)土地局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占用土地性质是否属农用地、实际用地人、占用面积和占用时间,按照证明材料中相关内容确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到实地核实纳税义务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

      (三)其他
    对今年以来已征收(入库)的耕地占用税应留存要件不齐全的,要求于6月30日前补全要件,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退还已征收(入库)税款。

                        收入规划核算处
    政策法规处
    财产和行为税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 耕地占用税

    · 税总函[2017]3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准鄂铁路防火隔离带适用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2017-09-13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耕地占用税征管细节 2016-02-23
    · 税务总局出台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强化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2016-02-23
    · 赣地税发[2013]98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5-07-16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 2014-12-3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3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0-15
    · 武地税发[2014]8号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4-10-15
    · 津地税地[2008]3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2014-09-02
    · 津地税地[2006]1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4-09-02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