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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份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4942
     

    一、留抵税额是否能抵减增值税欠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当购车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时,怎么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根据文件规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80%政策。因此,若原材料非文件规定的材料,则不能享受该优惠。

    三、哪些纳税人需要在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四、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涂料是否征收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一条规定,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六、2015年2月起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七、月销售额不足三万的小微企业是否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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