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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股东和职工双重身份的经济补偿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361
     
    A企业2003年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股份全部转让给所属20名职工。2010年企业重组,20名职工所持股权转让给B公司,但没有股权转让所得。随后,A企业与原20名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一次性补偿原职工每人40万元。对于具有股东和职工双重身份的个人支付的经济补偿收入,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考虑职工兼股东身份的话,A企业应按照有关政策对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可见,在这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下职工纳税较少。 由于上述职工同时兼具A企业原股东身份,其股权转让给B企业,并未体现出股权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假设A企业原股东以一次性补偿金的方式掩盖股权转让所得的话,并不能减少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风险。在先转让股权后进行解除合同支付补偿情况下,转让股权如果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核定方式确定转让收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之后,对于职工一次性补偿金仍然要正常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难免存在税负加重的可能。在先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而后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适用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存在问题。假设A企业将对于原股东的利润分配转换为一次性补偿形式发放,由于计算方式不同,显然会少缴个人所得税,但一样具有纳税风险。因此,兼具股东和职工双重身份的员工取得所得如何正确计算纳税,必须建立在股权转让公平交易、补偿真实合理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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