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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水果赠送客户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2/10/10    来源:   阅读次数:415
     

      问:我公司系金融企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现购买一批水果送给客户,并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按照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我公司账上做业务招待费处理,若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按一般纳税人的17%税率,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缴纳?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入的水果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水果的销售额。成本利润率为10%.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因此,贵公司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也应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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