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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总局2010年20号公告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29    来源:   阅读次数:869
     

      问:某企业2007年度亏损70万元,2008年盈利60万元,2009年盈利90万元,2010年4月对2007年度进行纳税检查时,查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原该企业2007~2009年度共计缴税12.5万元(50×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件规定,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已将附表四即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上报税务机关备案,备案系统里的亏损数能否修改?是否还有其他填报方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该企业在2010年4月份被税务机关查增,如果该事项已做税务处理的,不适用上述公告规定。

      上述公告中的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针对的是税务检查的纳税年度,而不是指税务机关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时点。如税务机关在2010年4月对企业2007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指的是2007年度以前,而不是2010年4月以前。

      如果该事项未作税务处理,2007年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2007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情况下,才允许用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补亏。由于该企业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企业应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计算2007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企业不能将该调增额80万元计入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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