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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公司内设的招待所收取住宿费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14
     
    【问题】  某企业有内部招待所,不对外营业,其发生的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营支出作为费用处理。偶尔有供应商的员工到招待所住宿,收取的住宿费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能否用作弥补招待所运营所需资金,冲减费用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该企业内部招待所为供应商员工提供住宿,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店业”的应税劳务。向其收取货币资金,属于有偿提供旅店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因此,该部分收入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该内部招待所收取的供应商员工住宿费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计提税金,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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